法律若成工具法治危矣
自从308全国大选爆发政治海啸以来,凡事泛政治化已成为我国常态。法庭也无可避免地 卷入政冶旋涡,沦为朝野政治角力的竞技场。纳吉上台一年以来,政冶斗争更是令法庭成为满目疮痍的战场。
回顾过去一年的司法大事纪,任谁也不能忘记霹雳州国阵夺权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庭案件。
这么巧,纳吉甫一上台,联邦法院就三名“独立议员”对垒霹雳州议会议长西 华古马以及国阵州务大臣和六名国阵行政议员对垒西华古马议长的两宗案件都作出了对议长不利的判决,对议会政治、民主体制伤害至钜,影响深远。
首 先,三名“独立议员”因之前他们所签的议员辞职信被议长接纳,而不满议长裁决他们失去议员资格并一齐起诉议长。在任何尊奉西敏寺三权分立议会制度的民主国 家,议员因州议会纷争起诉议长已经可谓不可思议,但怡保高庭(吉隆坡调派来的法官巴里亚尤索[Balia Yusof]承审)并不接受民联律师团力陈司法权不干预立法权的有力论据,拒绝撤销此案。
2009 年4月9日,联邦法院更在没有经过完整的审讯的情况下,以释宪庭自居直接判议长败诉。这意味了在三权分立宪政体制里地位非常崇高的立法权之首议长向来一项毋庸置疑的权力被剥夺和架空了,即接纳议员辞职信和裁定议员资格的权力。
接 下来,赞比里与六名行政议员也成功地挑战西华古玛议长之前所颁的禁足令。同样地,我们看到联邦法院异常迅速,也没有详细地研究民联律师们的论述就驳回民联律师团的司法不可干预立法的论 点,马上宣告禁足令无效。
在上述两案,总检察长都亲自出马代表联邦政府。他的立场鲜明,嫉恶如仇,而他认为的作恶者就是民联议长- 西华古玛议长。
国阵夺权后,霹苏丹委任赞比里为大巨。原任大臣尼查不愿呈辞愤而入 禀高庭挑战赞比里。吉隆坡高庭法官阿都阿兹(Abdul Aziz Rahim)于2009年5月11日接受民联律师的论点,判尼查胜诉宣告他为合法大臣。
竟援引尼日利亚判例
胜利不到一天,该庭令便不知所谓地被单一(法律规定上诉庭是三司会审)的上诉庭法官暂缓。
过后,尼查便屡次在法庭受挫,上诉庭于2009年5月22日允许赞 比里上诉。联邦法院五司也一致于今年2月9日裁定赞比里胜诉。下判时,联邦法院拒绝遵循我国代婆罗洲大法官哈雷(Harley)于1966年前砂拉越首席 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案所作判例, 而哈雷当年判决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必定要经议会厅里大多数州议员投票通过不信任动议才可被州统治者撤其职务。
联 邦法院宁愿采用一宗源自尼日利亚的判例,认为州统治者可擅自选用任何方法,包括书信或面洽州议员来决定他们是否还忠于州务大臣。
这么一来,议会权力再次遭架空,君主立宪民主国家的虚君有实权炒民选州务大臣鱿鱼。
法官应说明判案根据
这么一宗释宪大案,审讯过程应该是审慎、公正与完善, 甚至必须是相当冗长费时。出乎意料的, 虽然高庭用了三个月时间(从2009年2月13日入禀到5月11日判决), 但上诉庭三司只审了5月21日一天的时间就在隔天下判。联邦法院也一样只听审一天便草草退堂。
听审当天,联邦法院五司也驳回了尼查律师要求十一司 或至少九司会审的书面申请。审讯时,几名法官也屡次在民联律师陈词时打岔甚至面露不耐烦的神色。
打官司胜败乃兵家常事,但重要的是要做到如法律箴言所说:不止要彰显正义,还要看得到正义得于彰显。我们应要求法官不止判案公正,还应该清楚给我们知道他们 的确是不偏袒的。
议长案和双包大臣案都有很不幸的共通点,就是判决都颠覆了原有的法律,也违反了普通法最重要的法则之一,即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cis),即法官必须遵循先例而维持确定的法律。
另一方面,原则上不能有政治立场的总检 察长在这几宗案件都亲自出马,其立场“恰巧” 都与国阵吻合,完全看不出他应维持的中立立场。
总检察长不应有政治立场
且不论安华第二肛交案审讯结果如何,总检察署对此案的“锲而不 舍”与步步进迫已为人诟病。
2008年的数据显示当年有4959宗强奸投报。如果当局对每一宗性侵案都有对付安华的那股热诚,恐怕监狱已有人满之患。
除 了安华,其他的在野党成员也不好受,蔡添强的咬警员案就是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又没有第三证人或其他佐证的情形被定罪判刑。
蔡氏判刑之重,是我国相当罕见的若上诉失败还会令他失去国会议员资格。而通常这种普通伤人案不是警方不提控就是轻判了事。
好的总检察长除了要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义,还要给公众看到不偏向朝野,执行中立。不然他的绝对酌情权便应受到法庭的监 督或面对司法审核。
法治是最后的依傍
除 了刑事案,最近几宗案件, 如吉打州议长悬空议席案, 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列胡先(Abd Malek Hussin)案,甚至阿拉字眼案,反贪委员会盘问时间案等,总检察长都代表联邦政府在高庭判决后上诉至上诉庭。
综合以上数案,还有其他如西华古玛对甘尼申案被撤销,民联马来村长案被驳回等,不难得 出的结论是过去一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止不长进还退化,甚至有 “自我阉割” 不敢制衡行政权之嫌。
法 律若沦为巩固政权、打压政敌的手段则国家不幸矣。公众若不信任法治就会不尊奉法律,走向无法无天之路。英国已故法官丹宁(Denning)说:“如果我们 谁都不再相信,而只能选择相信一种人,我但愿至少我们还能相信法官。”
全文见:http://merdekareview.com/news/n/12925.html
5 則留言:
那吉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共为一体的“魔鬼化身”和“邪灵附体”
等等,我這就去找驅魔人。
是找驱魔人还是应该找“西公”?
什么是“西公”,和包公有关系么?
所谓“西公”就是福建人称呼“道士”的称号,广东人不是叫“喃无佬”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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